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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5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民初68号原告:王某某,住隆化县。委托代理人:陈龙,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某,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