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3执464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与李东东、夏明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李东东,夏明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03执464之一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负责人杨志强,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东东。被执行人:夏明山。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5)田民二初字第003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夏明山位于田区北京名都3栋4栋商业304(权证号110182**)和田区淮河新城三期1栋1305室(权证号130325**)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兆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