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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民初字第3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史学伟与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学伟,李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3302号原告史学伟。被告李波,现下落不明。原告史学伟与被告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2016年1月8日在《检察日报》刊登公告,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依法组成合议庭,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学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史学伟诉称,2015年3月19日、9月9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4.5万元、40万元,并出具借条二支,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以上借款,被告至今未偿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44.5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波未答辩。经审理查明,1、2015年3月19日,原告史学伟银行转账转入被告李波账户3万元,被告李波给原告出具借款4.5万元的借条一支。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在原告博物馆旁边平价服饰店内交付被告1.5万元现金,该借款被告经营电缆使用。2、2015年6月2日、6月25日、6月28日、7月1日、7月7日、7月10日、8月4日、9月5日,原告史学伟分8笔银行转账转入被告李波账户各5万元,计款40万元。2015年9月9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款40万元的借条一支。原告在庭审中陈述,该借款被告用于偿还贷款。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二支借条、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汇款单等,及本案庭审笔录在案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波借原告史学伟现金44.5万元的事实,有被告李波给原告史学伟出具的二支借条、银行转账回单、原告的法庭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李波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史学伟借款44.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76元,财产保全费2745元,共计10721元由被告李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洪魁审 判 员  宗树森人民陪审员  吴桂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