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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2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何云琼、赵福来与赵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云琼,赵福来,赵波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2273号原告何云琼,女,1952年7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赵福来,男,1986年1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赵波,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云琼、赵福来与被告赵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云琼、赵福来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云琼、赵福来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何云琼、赵福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云琼、赵福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4元,减半交纳119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何云琼、赵福来负担。审判员  周洪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