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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刑更1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向华昭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向华昭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1771号罪犯向华昭,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9日作出(2011)浙温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华昭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向华昭等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1年6月27日以(2011)浙刑一终字第8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0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6年4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向华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向华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获监狱级记功,2014年、2015年获监狱级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向华昭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向华昭准予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4年4月10日至2033年5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 梅审 判 员  赵绍庆审 判 员  吴益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姚 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