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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盐执民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陈献文与浙江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献文,浙江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盐执民字第661号申请执行人陈献文。被执行人浙江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本院在执行陈献文与浙江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其虽有不动产,但该不动产尚未竣工验收,故无法处置。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60810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元,未执结标的为2608100元。本院于2016年3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嘉盐执民字第66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峰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人民陪审员  杨国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雪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