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东执字第2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小红申请执行宋卫国等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红,贺君晨,宋卫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2991号申请执行人:王小红,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宋卫国,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贺君晨,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宋卫红,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王小红与被执行人宋卫国、贺君晨、宋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2013)东法民初字第288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宋卫红在鄂尔多斯银行银通支行存款账户,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现需扣划已冻结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宋卫红在鄂尔多斯银行银通支行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亚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