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3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冯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83民初179号原告冯某。被告王某甲。原告冯某与被告王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被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某诉称,我与被告是自由恋爱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11月13日生男孩王某乙。由于婚前相互了解不够,婚后经常因家务琐事发生吵打,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和被告离婚。被告王某甲辩称,我们结婚多年,感情很深,为了孩子,为了完整的家庭,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2月自由恋爱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11月13日生男孩王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庭审中原告称,因双方婚前相互了解不够,婚后夫妻感情不和,经常闹矛盾,原告不尽挣钱养家的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但原告未向法庭提供感情确已破裂的可信证据。被告王某甲称,双方的夫妻感情很深,为了孩子,为了完整的家庭,坚决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原告未向法院提供感情已经破裂的可信证据,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婚后生育男孩王某乙,其感情基础是好的。原、被告双方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相互尊重,和睦相处。虽然原、被告双方有时产生矛盾,但未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有和好的希望,且被告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为了家庭的和睦稳定,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合议庭合议,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冯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杰审 判 员 杨艳坤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石博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