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1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天津市明创光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世佳铭烨商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明创光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天津市世佳铭烨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394号原告天津市明创光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与南丰路交口处诚信大厦12502。法定代表人刘金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妍,天津律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明,天津律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世佳铭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果园新村街果园东路110号210室,注册号120113000024061。法定代表人啜瑾。原告天津市明创光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世佳铭烨商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刘艳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