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民终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陈金蒂与陈荣亮、涂银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荣亮,陈金蒂,涂银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民终5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荣亮,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金蒂,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涂银香,女,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陈荣亮与被上诉人陈金蒂、原审被告涂银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2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陈荣亮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荣亮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白 威审 判 员 吴青华代理审判员 林玮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安雅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