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执3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陈妙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陈妙嫦,佛山市顺德区南大钢管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37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新马路A39号。负责人关镇安被执行人陈妙嫦,女,汉族,1958年2月28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南大钢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平步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焕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佛顺法乐民初字第187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妙嫦,佛山市顺德区南大钢管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34239.8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永华执行员 肖文勇执行员 李强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敬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