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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2民初字第2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长兴华久电子有限公司与杭州雷威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兴华久电子有限公司,杭州雷威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字第2597号原告长兴华久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槐坎乡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明香。被告杭州雷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汤君想。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长兴华久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雷威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长兴华久电子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长兴华久电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余有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思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