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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9001民特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程军、胡桂珍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军,胡桂珍,程丽娜,程政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9001民特82号申请人程军。申请人胡桂珍。申请人程丽娜。申请人程政。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程军、胡桂珍、程丽娜、程政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员胡军红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被继承人程道精与胡桂珍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三个子女,即长女程丽娜、长子程军、次子程政。程道精与胡桂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位于石河子市壹拾叁小区XX栋XXX号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石房权证市字第号)。2010年4月13日,程道精死亡,生前未留遗嘱,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程道精之妻胡桂珍、长女程丽娜、长子程军、次子程政为程道精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四申请人因继承纠纷,于2016年4月12日经本院诉前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继承人程道精与胡桂珍共同所有的位于石河子市壹拾叁小区XX栋XXX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石房权证市字第号)除50%的产权为胡桂珍所有外,另50%的产权为被继承人程道精的遗产,由程军一人继承;二、胡桂珍、程丽娜、程政自愿放弃对前述遗产的继承权。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程军、胡桂珍、程丽娜、程政于2016年4月12日达成的前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军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万士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