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5民初1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马晓波诉北京友诚恒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波,北京友诚恒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5民初1488号原告马晓波,男,1979年7月9日出生。被告北京友诚恒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0346室。法定代表人齐长友,总经理。原告马晓波与被告北京友诚恒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友诚恒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友诚恒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友诚恒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友诚恒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蒋怡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