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4民初1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王秀华与马英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华,马英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4民初1329号原告王秀华。被告马英梅。本院审理原告王秀华与被告马英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以被告已偿还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秀华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诉讼保全费320元,均由原告王秀华负担。审判员 李连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丽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