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民终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曹德军与响水县小尖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文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响水县小尖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曹德军,王文坤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终3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响水县小尖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响水县小尖镇307号。法定代表人倪文彩,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德军。委托代理人孙祖德、钱佳,苏州市相城区陆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文坤。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响水县小尖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曹德军、王文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响水县小尖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响水县小尖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445元,由上诉人响水县小尖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倪红晏审 判 员 曹 璐代理审判员 刘 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邱 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四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