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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2执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刘伟与咸阳梁满仓商贸有限公司、梁晶晶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咸阳梁满仓商贸有限公司,梁晶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544号申请执行人刘伟,男。被执行人咸阳梁满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渭阳中路国润翠湖8幢1单元10303号。法定代表人梁晶晶,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梁晶晶,女。刘伟与咸阳梁满仓商贸有限公司、梁晶晶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的(2015)咸秦民初字第003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一、被告咸阳梁满仓商贸有限公司、梁晶晶于2015年7月31日前偿还原告刘伟2486000元。诉讼费15400、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咸阳梁满仓商贸有限公司、梁晶晶承担。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支付借款本金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5400元、保全费5000元及承担执行费27000元,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4月18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12242.9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咸阳梁满仓商贸有限公司、梁晶晶银行存款2645642.9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霍志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