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2民初2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中天城投集团遵义有限公司与陈燕、朱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天城投集团遵义有限公司,陈燕,朱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2民初2288号原告中天城投集团遵义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XX路蔺家坡还房小区26栋2层。法定代表人徐勇,总经理。被告陈燕。被告朱丙。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天城投集团遵义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燕、朱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天城投集团遵义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天城投集团遵义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陈燕、朱丙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天城投集团遵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天城投集团遵义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元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文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