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23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梅荣,许昌怡通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许昌悦达起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许昌鑫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许昌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23执310号申请执行人李梅荣,女,被执行人许昌怡通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地址许昌市。被执行人许昌悦达起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许昌市。被执行人许昌鑫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许昌市。被执行人许昌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许昌市。李梅荣申请执行许昌怡通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许昌悦达起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许昌鑫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许昌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许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梅荣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件被上级法院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第1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许昌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东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陆伟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