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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一初字第03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3343号原告:王某,男,1987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周某,女,198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陈龙军审 判 员  高建华人民陪审员  王传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叶建国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