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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唐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6刑初324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女,1973年12月1日出生于大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大连市西岗区;现住址,大连市甘井区。曾于2010年7月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1年3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1月12日被抓获,同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吴阳,辽宁冠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公诉刑诉(2016)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及其辩护人吴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0日公安机关接到线索称藏有毒品的快递由广东发往大连。2015年11月12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淋水街道高新园区小平岛依海街某号楼下连丰药店将来取快件的被告人唐某某抓获,从其当场接收的快递单号为1901261389224的邮包内收缴甲基苯丙胺(冰毒)三袋。经检验,上述毒品共计净重147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物证照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及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表、证明、提取经过及扣押物品清单、物流跟踪信息查询、银行卡查询明细、证人唐某一、赵某某、阮某证言、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播放卷内微信、QQ聊天记录截图、同步录音录像、情况说明、指定管辖决定书、被告人唐某某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唐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系累犯及毒品再犯,均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如实供述可依法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2日至2025年12月11日止。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晓满审 判 员  黄雪梅人民陪审员  李可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鸿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