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81民初1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3-11
案件名称
(2016)冀0481民初1319号孟某某撤诉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81民初1319号原告孟某某,女,农民,现住本村。被告申某某,男,农民,现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某某承担。审判员 吕志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靳和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