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3023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尹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舟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3023民初81号原告尹某某,女、汉族,1984年8月16日出生,甘肃省西和县人。被告许某某,男,汉族,甘肃省舟曲县人。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退回原告诉讼费50元。审判员 代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永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