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6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林元财与林顺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元财,林顺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6民初514号原告林元财,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告林顺发,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元财与被告林顺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元财于2016年4月18日以双方需庭外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元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林元财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华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方永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