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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2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2民初264号原告王某某,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医生。委托代理人尹立波,陕西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女,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巴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王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昌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小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