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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天津市龙富园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李元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龙富园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李元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54号原告天津市龙富园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咸阳路50号。法定代表人刘世钦,经理。被告李元君,住天津市南开区龙富园3-2-603。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龙富园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元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龙富园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龙富园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谢莉莉人民陪审员  李 英人民陪审员  赵淑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