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曲某与李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某,李某
案由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拟稿纸签发:(院长、分管院长或庭长)审核:(庭长或审判长)复核:(合议庭成员)拟稿:(案件承办人)校对打印:(书记员)发往单位:印刷份数: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852号原告:曲某。委托代理人:孙日金,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与被告李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