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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曲某与李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某,李某

案由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拟稿纸签发:(院长、分管院长或庭长)审核:(庭长或审判长)复核:(合议庭成员)拟稿:(案件承办人)校对打印:(书记员)发往单位:印刷份数: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852号原告:曲某。委托代理人:孙日金,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与被告李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