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催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江西东大化工有限公司、黎华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西东大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宜催字第00076号申请人江西东大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莲塘镇莲塘北大道1399号南昌化工大市场B3栋01号。法定代表人黎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振强,该公司职员。申请人江西东大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2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江西东大化工有限公司遗失的票据号码为1040005227460453,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出票人为宜兴市天石饲料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宜兴市海洋贸易有限公司(经转让,现持票人为江西东大化工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5月15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1月14日,出票行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西东大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骆叶香审 判 员 吴红卫人民陪审员 王 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陆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