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3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千威亚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新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千威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新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3323号原告:深圳市千威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鹏基上步工业区201栋二楼233#。法定代表人:罗亚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林辉、叶俊,浙江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新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山坑工业点。法定代表人:陈仙桂,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千威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新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慧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林文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