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申字第2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绍兴县欣宜贸易有限公司与蒋伟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绍兴县欣宜贸易有限公司,蒋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申字第21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绍兴县欣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中国轻纺城国贸中心财富大厦12楼西。法定代表人:王小琴,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谭万潇,四川韬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史栋梁,四川韬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蒋伟,男,汉族,1966年4月29日出生。再审申请人绍兴县欣宜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资民终字第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绍兴县欣宜贸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郭 伟审 判 员 谯 斌代理审判员 高 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曾如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