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91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孙某与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91民初1187号原告:孙某,女,198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阚某,男,1977年01月02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顺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阚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晓晗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