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民初1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开明诉被告延边敖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开明,延边敖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1559号原告:王开明,男,汉族,住延吉市朝阳街。委托代理人:赵基文,延吉市河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延边敖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建工街。法定代表人:刘占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美兰,吉林海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开明与被告延边敖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开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开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7元,减半收取623.5元,由原告王开明负担。审判员 杨雪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