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1执18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沧县栋达有色金属加工厂与北京市金黎光商贸有限公司、黎佳杰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县栋达有色金属加工厂,北京市金黎光商贸有限公司,黎佳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1执183-01号申请执行人沧县栋达有色金属加工厂。业主:白金华,男,汉族,1956年10月1日生,住沧县薛官屯乡薛官屯村**号。被执行人北京市金黎光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佳杰,总经理。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吕家湾村。被执行人黎佳杰。申请执行人沧县栋达有色金属加工厂与被执行人北京市金黎光商贸有限公司、黎佳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请执行,本院于同日执行立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沧县栋达有色金属加工厂与被执行人北京市金黎光商贸有限公司、黎佳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生效法律文书强制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沧民终字第0352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世林审 判 员 朱秀刚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常殿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