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22民初8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希明与赵同梅、张秋霞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希明,赵同梅,张秋霞,张静,张明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838-1号原告王希明。被告赵同梅,成年。被告张秋霞,成年。被告张静,成年。被告张明辉,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希明诉被告赵同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投保人张春明在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保单号为103557229072168、103686782924168、103557229286168、103557229393168、103557229179168、103686783031168、103557229403168的保险七份。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福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尚淑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