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23民初1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与泗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泗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23民初1478号原告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泽元。委托代理人蔡济华。委托代理人朱明。被告泗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晓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泗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泗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泗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520元,减半收取72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260元,由原告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浩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顾久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