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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6民终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朔州市金海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李福英、梁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朔州市金海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福英,梁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民终181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朔州市金海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伊丹丹,职务,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福英,女,195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人,无业,现住朔州市X县X街X小区*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勇,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朔城区人,无业,现住朔城区X小区*号楼*单元*室。上诉人朔州市金海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15)朔民初字第1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未按期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华审 判 员  周玉宝代理审判员  梁志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 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