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6民初1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6民初1522号原告肖某某,女,196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黄某,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