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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2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高方琴、赵磊与赵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方琴,赵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2民初333号原告高方琴,男,生于1988年6月24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现在住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佘家湾村6组。被告赵磊,男,生于1989年11月1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朝阳中路21号亨运集团2楼。负责人熊经国,任总经理职务。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方琴诉被告赵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方琴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方琴以伤情尚未治疗终结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方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0元,由原告高方琴负担。审判员  陈永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林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