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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桥执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王艳艳与张敏等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艳,张敏,李艳荣,张春红,沈海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桥执字第515号申请执行人王艳艳,女,198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塔沟木器厂后山11号,身份证号130802198712282029。被执行人张敏,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石洞子沟1组118号,身份证号130821198205167519。被执行人李艳荣,女,198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150404198305116028。被执行人张春红,女,1976年6月9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双桥区桃李街西师专家属楼3号楼3单元509室,身份证号130821197606094520。被执行人沈海东,男,197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132624197903217013。本院在执行王艳艳与张敏等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艳艳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少春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傅再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