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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4执8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陈艳侠与天津翘纺羊绒纺织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艳侠,天津翘纺羊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849号申请执行人陈艳侠。被执行人天津翘纺羊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月娥。案由:劳动争议申请执行人陈艳侠与被执行人天津翘纺羊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武劳人仲案字(2016)第008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仲裁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被执行人于裁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工资4636.19元。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但其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机器设备等财产,已查封。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仲裁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对其机器设备评估拍卖。现正在进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4执849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付国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