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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3民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王健林与常净仁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健林,常净仁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3民初字第354号原告王健林,男,196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委托代理人王新培,女,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常净仁,男,198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委托代理人暴吞,男,195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健林诉被告常净仁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健林撤回起诉。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健林负担。审 判 员  徐 奕审 判 员  董亚楠人民陪审员  陈晓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石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