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民终9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张红粉与苏醒师、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醒师,张红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民终9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醒师,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希峰,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红粉,居民。委托代理人:尤伟,山东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陈成根,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苏醒师因与被上诉人张红粉及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5)鄄民初字第1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5)鄄民初字第132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孙富柱审 判 员 刘化忠代理审判员 孙 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静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