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执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与邢玉荣、付宗芳、赵焕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邢玉荣,付宗芳,赵焕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433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住所安图县。代表人崔茂明,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邢玉荣,男,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付宗芳,女,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赵焕杰,男,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申请执行人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与被执行人邢玉荣、付宗芳、赵焕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安图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2014)安白民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29740.7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邢玉荣、付宗芳、赵焕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邢玉荣、付宗芳、赵焕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图县人民法院(2014)安白民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申请执行人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再申请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桂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柴寿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