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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2民初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2民初911号原告孙某某,男,1981年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县。被告周某某,女,1982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以原、被告已和好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安昌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陶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