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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2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某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侯某,卢某

案由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82民初858号原告邓某。委托代理人陈泊汀,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某。被告卢某。原告邓某与被告侯某、卢某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党红欣独任审判,原告邓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泊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侯某、卢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6月5日,原被告经定州市公证处公证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原告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等均由被告夫妇二人负责,原告将自己所有的北房五间附带宅基遗赠给被告。签订协议后,二被告搬至原告处共同生活至2013年,二被告因感情不和办理了离婚,随即先后离开了原告家,被告卢某回到易县,被告侯某嫁到定州市赵村镇达子庄村生活。原告现已年迈需要照顾,但二被告均不再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对原告的扶养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遗赠扶养协议,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二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卢某、侯某原系夫妻关系。原被告于2009年6月5日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原告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等均由被告夫妇二人负责,原告将自己所有的北房五间附带宅基遗赠给被告。签订协议后,二被告搬至原告处共同生活至2013年6月,二被告于2013年6月14日协议离婚。之后,被告卢某回易县老家生活,被告侯某再嫁他村生活,原告邓某至今无人照顾。上述事实有公证书、证明及庭审时当事人的陈述证实,且已经过庭审质证,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达成的遗赠扶养协议,真实合法有效,且经过依法公证,双方均应按协议内容全面履行义务。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由于二被告感情不和而离婚,二被告均离开原告家独自生活,致使原告无人照顾,原告主张解除该遗赠扶养协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被告之间的遗赠扶养协议。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党红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申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