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3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公司诉被告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3327号原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被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2元,实际应收取受理费39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