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2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洪大春与徐明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大春,徐明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354号申请执行人洪大春,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徐明忠,男,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洪大春与被执行人徐明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822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明忠暂无履行能力,且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依据本裁定,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冰审判员 闻 剑审判员 杨骏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游来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