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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8执1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巴林左旗富邦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林左旗富邦汽贸有限责任公司,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8执1213号申请执行人巴林左旗富邦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红山区桥北物流园区。被执行人XX,女,1981年10月27日出生,蒙古族,住喀喇沁旗。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的(2014)红民初字第153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扣划被执行人XX在王爷府信用社*******************账户存款18000.00元。二、继续冻结被执行人XX*******************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荣富审判员  祁建国审判员  鲍文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