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8执1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巴林左旗富邦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林左旗富邦汽贸有限责任公司,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8执1213号申请执行人巴林左旗富邦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红山区桥北物流园区。被执行人XX,女,1981年10月27日出生,蒙古族,住喀喇沁旗。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的(2014)红民初字第153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扣划被执行人XX在王爷府信用社*******************账户存款18000.00元。二、继续冻结被执行人XX*******************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荣富审判员 祁建国审判员 鲍文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