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7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马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马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7民初489号原告:汪某某,女,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雍维萍,鸠江区汤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某,男,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马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旭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江宇航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