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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7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马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马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7民初489号原告:汪某某,女,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雍维萍,鸠江区汤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某,男,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马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旭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江宇航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