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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1执1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海宁市商汇担保有限公司、张琴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宁市商汇担保有限公司,张琴儿,吴卫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1执1267号申请执行人:海宁市商汇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昌街道隆兴路108号。组织机构代码69127489-4。法定代表人:沈利民,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琴儿,女,197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执行人:吴卫军,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富阳市。海宁市商汇担保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嘉海商初字第250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张琴儿、吴卫军在(2016)浙0481执1267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琴儿、吴卫军存款人民币8155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978元,执行申请费10555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跃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奇峰 微信公众号“”